試用期規定
求職者在投遞 簡曆 後,找到了适合的工作,在正式入職前,通常企業會與求職者約定一段工作時間作為試用期。若是在試用期内未出現較大的工作失誤,那麼等試用期滿也就能正式入職。由于試用期是企業與新入職員工雙方進行協商的,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對于求職者而言,需要清除了解試用期相關規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企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很多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隻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對此,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将試用期細化。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此外,還有一些關于試用期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